在小说《默读》中有这样一句话:世界上发生过的任何事都会留下痕迹,智者千虑也必有一失。事实的确是如此,任何人做任何事都会留下痕迹,犯罪自然也不例外,而这些痕迹恰好就是公安机关破案的关键,即使只是一丁点蛛丝马迹,警方也会追查到底,直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2000年10月20日晚,成都双流县(现双流区)29岁的女工杨某出门去上夜班,临走前,丈夫还特地提醒她带上了手电筒,随后她就打着手电筒走进了夜色之中,但到达工厂之后,她却被临时告知不用加班了,于是她只能原路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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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已经是深夜,杨某为了快点到家,所以选择走了小路。黑夜中,她手中的手电筒发出的光芒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小路并不好走,杨某的注意力几乎全放在了脚下崎岖的小路上,但她没有注意到,在前方不远处的一个草丛边,一双眼睛正盯着她不放。

不一会儿,杨某就走到了那处草丛边,一道黑影突然窜出,杨某还来不及反应就被扑倒在地。当晚,杨某没有回家,而在那个电话还没有普及的年代,杨某的丈夫根本不知道杨某的夜班取消了,直到第二天上午,他才发现杨某失踪了。

于是他立马去派出所报了警,警方沿着杨某回家的路线找了好几个来回,但始终不见杨某的踪影。直到两天后,一名拾荒者发现了一个装着尸体的编织袋,经过尸检,死者为失踪的杨某,而且她的尸体并不完整,残缺的部分被丢在了周边的野地中。

警方对这起案件高度重视,凶手的手段极其残忍,而且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三个月前双流县内发生的一起QJ杀人案的凶手与此案的凶手为同一人,但以当时的刑侦技术,想要根据这些线索确定凶手的身份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想找到凶手,警方只能从其他证物上下手。

但警方掌握的证物实在太少,甚至连一枚指纹都没提取到,案件的调查一度陷入僵局,就在这时,第二起案件中用于装尸体的编织袋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案发时,杨某是没有携带编织袋的,也就是说,这个编织袋是属于凶手的。

于是警方立马围绕这个编织袋进行了调查,警方的第一步是对编织袋进行了溯源,根据编织袋上的厂家编号,警方很快就找到了生产该编织袋的厂家,据厂家销售的销售记录,这一编织袋是被一个姓张的女子买走的,她是做米糠生意的,所以对编织袋的需求量很大,每隔一段时间,她都会从这里买走一批相同规格的编织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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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技术人员又对编织袋中残留的碎屑进行了化验,发现是一种笋壳的碎屑,一般米糠中都会添加一些,但技术人员发现,这类竹笋的生长对环境要求比较特殊,在成都境内就只有一个地方,而那里正好就是张某家所在的位置。

也就是说,张某的嫌疑很大,但她是一名女子,能不能独自对两名死者行凶不说,单单是对两人的侵犯,她就不可能做到,这也证明凶手另有其人,而编织袋则可以确定是来自张某的米糠厂。

随后警方便对张某的人际关系进行了调查,最终将张某的哥哥张彬定为了首要怀疑对象,他就在张某的米糠厂帮忙,想要弄到编织袋很容易,而且他是个有前科的人,1991年时,他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发时,他出狱才不到一年,更重要的是,他在7月与10月都有离开过的记录,与案发时间相吻合。

于是警方于案发后四个月时将张彬控制,然后将他的DNA信息与死者身上提取到的生物检材进行了比对,结果发现张彬正是凶手。面对铁证,张彬自知无法隐瞒,便交代了犯罪的事实。原来他出狱后一直在妹妹的米糠厂帮忙,但没有工资,平时生活上,妹妹已经给了他足够的帮助,他不想再麻烦妹妹,于是他就想到了抢钱。

但在袭击了两名受害者之后,他突然兽性大发,便对两人进行了侵犯,因为害怕事情暴露,所以他选择了杀人灭口,在第二起案件中,他选择将受害者分尸也是为了混淆视听,以此来掩盖自己的罪行,但没想到警方却因为那个编织袋找到了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张彬一开始的目的是抢劫,但他实际上并未得逞,因此法院决定以QJ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他进行处罚,而这两条罪名中任意一条都足以判处他死刑,因此最后张彬的结果必定是一死。

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就算犯罪分子将罪行掩盖得再好,正义的铁拳也终将他们的罪恶击碎,行恶之人,最终必会自尝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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