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3号)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6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82号》,涉及我市1餐饮经营单位及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化州市汇江春餐饮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花蟹(海水)”及“海虾”食品

(一)化州市汇江春餐饮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花蟹(海水)”(抽样单编号:NCP21440982612900983,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1.02),经检验结果显示,镉项目不合格。同一天采购销售的“海虾”(抽样单编号:NCP21440982612900984,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1.02),经检验结果显示,3-氨基-2-噁唑烷基酮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汇江春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0320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2〕74号)。

二、化州市陈柏明海鲜产品店经营销售的“泥猛鱼”食品

(一)化州市陈柏明海鲜产品店经营销售的“泥猛鱼”(抽样单编号:NCP21440982612900585,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20),经检验结果显示,3-氨基-2-噁唑烷基酮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陈柏明海鲜产品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028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2〕52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