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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骂人 引发名誉纠纷

胡某某是古蔺某培训机构的经营者,2021年12月,胡某某与机构内的一员工陈某某产生纠纷,陈某某认为胡某某仍有部分工资还未支付,而胡某某则表示自己不存在欠薪的行为。

双方起了争执,谁知陈某某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XXX的人品,我多曝光一些”等言辞,附上胡某某的照片并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随后,在自己的抖音账号“XX定制沙发”上发布视频,贴上胡某某的照片并配文“老赖狐XX”“赖子XXX”。视频发出后,共有14人点赞,4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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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认为陈某某发布的内容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在人们的口耳相传间慢慢发酵,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不得不向古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切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正当性,即便原告存在欠付工资的相关事实,被告亦应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迳予以解决。

被告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含有“诈骗、老赖”等明显带有侮辱性、贬损性的言论,并使用了胡某某的工作照片作为配图。从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确实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原告个人名誉,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01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发布的侵犯原告名誉权信息、视频;

02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发布向原告道歉的声明;

03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被告主动履行。

理性发言 依法行事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自由也有相应边界,即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若以过激言辞宣泄情绪,即使是含沙射影、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倘若足以使他人借此判断系指向生活中的特定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也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各大网站、论坛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但基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一旦在网上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其负面影响很可能呈几何级增长,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因此,人们在发表言论时要恪守法律、谨言慎行、文明用语,即使在生活中发生纠纷,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进行交涉和处理。

文稿 | 龙意 高雨菡

编辑 | 高雨菡

审核 | 袁渊

签发 | 黄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