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4日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2〕2197号)显示,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朝阳第四分店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4.24万元。

经查,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朝阳第四分店被检测背提包为2021年6月30日,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浦东机场进关,共进口4个,进关后送至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朝阳第四分店,进货均价5117元每个,销售价格17800元每个,已售出1个,备样留存一个,库存2个。每件进口关税均价为307.02元每个,扣除增值税后售价为16787.86元每个,每件利润为11670.86元每个。货值金额共计71200元,违法所得11670.86元。

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142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70.86元;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金额6.507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为华伦天奴(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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