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和婚姻是一个非常神奇的东西,他能够将两个毫无关联的家庭紧密联系到一起,并且迅速结成无法拆分的整体,不仅在将情感、人脉方面无法逐渐融合到一起,经济方面也已经成了一个整体。

两个人的收入集合起来为整个家庭服务,同样,两个人承担的债务也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经济上的融合让部分民众产生了一个担忧,如果在婚姻关系续存期内夫妻中的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欠债,在感情破裂离婚后这个债务是否会作为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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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徽桐城曾平女士的遭遇为例。

经典案例陈述:

2016年底,曾平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一个名为“北京世纪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将她告上了法院,理由为多次拖欠欠款。曾平和这个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往来,所有的一切都来源于她的前夫陶健。

2002年曾平和陶健相识,接触之后很快便产生了感情迈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十年,两人既有过美好的幸福时光,也有矛盾和争吵。像大多数老夫老妻一样,争争吵吵着过了数年。

而就是这样一对夫妻,在2013年突然协议离婚,没有给别人任何交代,就单纯一句“不适合”。离婚一年后,在亲友的不解中,二人又再次复合,对外说是为了孩子,实际上究竟如何无人知晓。

俗话说得好,“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绝大多数人都乐意看见夫妻俩复合,连双方的父母都特别嘱咐,要曾平和陶健两人好好过日子。但最终这对破镜重圆的夫妻没能如他们的愿长相厮守,在复合后仅3年又再次离婚。

分分合合,旁人不知所以然,会觉得两人太过儿戏,唯独曾平二人才知晓其中的缘由。第一次结婚确实是因为性格不合,频繁的争吵让双方都疲惫不堪,于是选择离婚。而第二次离婚却不仅仅只是感情上的问题,还涉及到了经济上的纠纷。

2016年初,曾平偶然得知自己丈夫陶健瞒着她,在外欠下大笔债款,这些钱的去处,曾平不得而知。每每问到借款的缘由以及数额,陶健都避重就轻敷衍几句。因为这笔债款的出现,夫妻俩之间再次上演矛盾争吵,复合不久的婚姻又面临离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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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第二次离婚,曾平对这段婚姻已经没有了任何期盼,搬出家之后,和陶健打死不相往来。令她没想到的是,在离婚的同年竟然会收到法院的传票,还是因为丈夫的欠款。

根据“北京世纪商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的缘由,曾平了解到,该公司是因为陶健多次拖欠借款无力偿还起诉,而陶健借款的时候,还处于与曾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该公司认为该笔欠款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将曾平一并告上了法庭。

曾平解释了一番,但该公司并不愿撤诉,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判罚呢?

案例分析

共同债务这个词与共同财产一样常出现在婚姻关系之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相对而言,共同债务则更为细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在其定义中就有体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夫妻双方都知晓并且愿意承担的债务;

2、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该项包括赡养老人以及抚养小孩所产生的债务、为任一方治病所遗留的医药费用、共同从事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等。

陶健在借款时并未和妻子曾平商量,也未告知,属于私下个人借款。经银行流水调查,陶健的借款基本都用于他自己的个人事物,曾平无法享受到这笔债款带来的任何好处,没有享受,自然也就没有义务替他偿还,因此该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俩的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包括的本金以及利息都应有陶健一人承担。

最终,桐城当地法院驳回了“北京世纪商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针对于曾平女士的所有诉求。

在生活中最害怕的就是被最亲近的人捅一刀,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应该承担,我们理应知晓。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而产生的的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如果夫妻一方“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有个人债务,另一方同样也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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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什么“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表现,这是婚姻中被侵犯了权益的另一方合理争取公道的体现。没有人会愿意为本不属于自己责任的事物负责,既然陶健在借款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曾平哪怕半分,曾平自然也不用为陶健的债务负责。

(本文案件陈述皆用化名,请勿对号入座,部分图片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