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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海法院受理了一宗非婚生子女纠纷案

女方未婚生子

需要男方配合办理出生证明

男方表示之前就让女方去堕胎

是女方坚持要生下小孩

要其自行解决

法院如何判决?

未婚生子:生而不养引发纠纷

2021年11月,26岁的阿娟生下一个男孩。初为人母,这本是件喜事,但阿娟却高兴不起来。一来,她为了生小孩辞去了工作,没有了收入来源;二来,她和小孩的爸爸阿伟是未婚生子,但很明显,对方并没有要和她结婚的打算。

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她给小孩取名小明,跟阿伟姓,但当她让阿伟配合办理出生证的时候,阿伟不愿意配合,还表示之前就让阿娟去堕胎,是阿娟坚持要生下小孩,所以要阿娟自己解决。阿娟一再表示小孩没有出生证、没有身份,连挂号都很麻烦,央求阿伟予以配合,可是阿伟依然无动于衷,甚至还让阿娟去找别的男人帮她办理。

另外,阿娟提出要阿伟支付抚养费,阿伟表示之前已经给过几万元,“你自己的事你自己搞掂”“不要再找我”,甚至扬言会离开广东。但阿伟给的那些钱,之前做产检和剖腹产手术等就用完了,无奈之下,阿娟只好一纸诉状把阿伟告上了法庭,要求阿伟支付每月三千多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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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系亲生

收案后,调解员致电阿伟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但阿伟称儿子是不是自己的都不知道,而且阿娟提出的抚养费标准过高。

调解员询问,是否需要就非婚生育的小孩是否与阿伟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双方均同意进行诉前鉴定,南海法院遂启动诉前鉴定程序,摇珠选定鉴定鉴定机构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前往采样。

很快,鉴定结果就出来了,鉴定机构作出了支持阿伟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意见。调解员再次开展诉前调解,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前调解不成功,调解员将案件移交立案。

案结事了:小明终于有了“出世纸”

案件正式立案后,狮山法庭很快就确定了开庭时间。开庭当日,阿娟抱着只有六个月的小明来到了法庭,而坐在被告席上的阿伟则一直低着头,不知道是不敢还是不愿面对坐在原告席上的母子俩。见此情状,案件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开始了庭前调解。双方都同意由阿娟直接抚养小明,但就抚养费的标准问题却有着较大的差距。经过法官和书记员耐心调解,双方终于就抚养费标准问题也达成了协议。

至此,本来案件已经可以结案了,但是阿娟向法官提出还有一事未了。没有阿伟的配合,还是没办法办理小明的出生医学证明。知悉阿娟的困境后,法官继续做起了阿伟的工作,阿伟表示担心其配合阿娟录入信息后会对自己有影响,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阿伟终于答应会尽快配合阿娟去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庭后,法官向阿娟致电询问,阿娟笑着告诉法官:小明终于拿到“出世纸”了!

案外督促:法庭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

案子是结了,眼看双方约定的第一期抚养费给付的日期将近,法官担心阿伟会不按时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另外,通过分析在阅卷和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阿伟的言行,法官认为阿伟作为未成年人小明的亲生父亲,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于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阿伟依法予以训诫。

5月18日,法官向阿伟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责令其切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给付抚养费,并要求其今后必须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积极承担对小明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小明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确保小明的健康成长。

法官还对阿伟严肃指出,今后如发现其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视情况予以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接受训诫后,阿伟向法官承诺,其会跟阿娟保持沟通,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给付抚养费,承担起其应尽的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同样亦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给予了同等的保护。不管父母是否结婚,小孩是否婚生子女,均不能免除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法官通过依法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的方式,希望可以引导存在不当言行的父母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通讯员丨卢柱平

来源 | 南海法院

编辑 | 谷雨

审校 | 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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