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会有急用钱的时候,可由于当时手头并不充裕,很多人都会想到借钱。有借必定就会有还,当涉及的金额较大的时候,借款人为了能给自己一个保障,双方除了会写一个借条之外,还会要求债务人请一个人作为自己的担保人。

什么是担保人呢?担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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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很多人都会请德高望重或者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做自己的担保人,可还是会有一些欠钱不还的老赖存在。钱自然是不能白白流失的,很多人就会提出这个疑问,债务人一直不还钱的话,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向他要钱呢?

2016年5月,江西南昌的魏某因为生产需要,向某银行借款了300万元。双发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日期以及利息。同时魏某还邀请了他的女婿李某作为自己的担保人,自愿为魏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若魏某未能按时还清本金及利息,则由李某为期还清。

可到了还款日期,魏某却未能偿还借款,银行便直接诉至法院让李某对魏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魏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显然是违约,因此李某被判定为魏某偿还其说拖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22.1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魏某与银行之间说签订的合同都是双方的自愿,且并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再加上魏某违约在先,而李某当时是自愿为他的岳父魏某所借款额承担连带清华长责任,因此其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因此银行是有权诉请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因为有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在魏某借款到期之后无法偿还本金利息是,是可以向法院诉请李某为魏某偿还本金利息。

此外,除了连带责任保证,还有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又有着什么区别呢?通过一个案例就能很明显的看出其中的区别:

2006年6月22日,王某因为急需用钱因此便向陈某借款四万元,双方在借条上明确了借款期限以及利息,与此同时王某的朋友万某自愿为王某担保,并在在借条上出具了保证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如王某不能还清借款,由担保人万某负责还清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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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借款到期之后,在陈某的多番催促下,王某并没有还清当时所借的本金以及利息,陈某知道在王某这里是拿不到钱了,但自己跟担保人也不熟,于是便直接将万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万某承担保证责任,为王某还清当时所借本金以及利息。但此时的万某提出其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因为陈某无法证明王某是不能还清借款,还是故意拖欠,因此便拒绝了陈某诉请的承当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该条款明确了一般保证的内涵。

也就是说身为担保人的万某在此次的借款中是属于一般保证,同时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次的借款纠纷中,陈某必须要先向法院诉请王某,在对其强制执行还款之后,如果还不能履行债务的话,陈某才有权要求万某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万某是可以拒绝承担的。难道所有的一般保证都必须要先起诉债务人,在确定其确实无法还清借款之后才能让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当然不是,先诉抗辩权行使也是有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贡执行。

只有债务人出现以上情形,债权人才能直接向法院诉请担保人为债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要先起诉债款人,确定债款人无力还清借款之后,才能起诉担保人,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大家对于这两种保证心中或许有一个大概的眉目,有一个很有趣的例子或许能让大家更加清楚明了:

案例1:甲欠乙借款5万元,并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名,并在合同上著名了借款到期后,当甲不能履行偿还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甲欠乙借款5万元,并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名,并在合同上著名了借款到期后,当甲不履行偿还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为一般保证,案例2为连带责任保证,仅仅因为一字之差就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结果,案例1的乙则需要在证实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才可以向法院诉求丙还清本金以及利息;而在案例2中,当甲到还款日期没有还清时,乙完全可以要求丙来还清债务。

当然了,借款有风险,毕竟钱引来的麻烦事并不少,而作为担保人则更加有风险。当你在为亲朋好友担保时,就一定要看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毕竟多留个心眼,适当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是一件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