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仲裁公司不给缴纳社保的案件中,很多公司都是以这样的借口来对抗仲裁。就是以当初入职时已经做了充分的告知和说明,而且劳动者已经签署了放弃的声明,所以在离职之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讲述公司没有缴纳社保是不对的。

但是在最后的实际案例中,公司这样的申辩理由从来也没有成功过,也就是不被法律认可。为什么公司不可能申诉成功?因为这就是一家公司想躲避缴纳社保义务的借口而已。

我们要知道面对法律要求,任何个人与公司之间违反法律的约定是不可能有效的。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两个人私下要决斗,也签署了“生死有命,不负责任”的约定。但是最终如果一人死亡了,另外一人难道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同样在社保缴纳的责任分析上,公司是承担所有责任的主体,而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是我国社保法中已经强调说明过的。公司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公司需要在每个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计算出公司和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然后由公司统一缴纳到社保相关部门。

所以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况是,假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没有缴纳社保。社保相关部门是绝对不会处罚劳动者的,而只会处罚所在的公司。因为此时公司是社保缴纳的义务人和缴纳主体,只要劳动者有工作的期间,社保部门也是不接受劳动者自己去缴纳社保的,必须要有公司代理进行缴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看劳动者入职时,公司与劳动者签署的这个所谓声明合同,最终结果就是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躲避了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这足以说明公司是完全明白自己的缴纳义务的,但是意图规避,将未缴纳社保的责任推给劳动者。但其实劳动者只要学习社保的相关规定,就会明白即使自己签署了声明,也仍然可以去举报公司的违反社保的行为,你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当然劳动者在职时候如果进行举报有可能举报成功了,但是公司会想出这种那种的方法,让劳动者离职。所以劳动者最佳的选择就是离职之后开始举报,社保的举报是没有期限的,只要自己有证据,离职之后不论多久都可以进行举报,都可以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都可以要求社保部门对公司进行适应的处罚。

总结一下,劳动者不用担心签署了这样的声明,对自己不利。不论是否签署,都不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政策链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予以废止。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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