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十年前,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话题还是比较少见的,但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重视,立法逐步的在完善,各项制度也在逐步的落实。当然,目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非常的不足,可以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经济要想继续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企业要想走向世界,融入世界,必须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我更期望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发面重视起来,也希望金融企业能够意识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有利于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要为了眼前的利润,而忽视长远的竞争力,不能让金融消费者对我们的金融企业失去信心。

作为长期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的律师,本文着重的从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开始说起,希望能够将一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知识普及给读者。

在介绍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前,先简单了解一下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更有利于我们全面的掌握金融消费者这类特殊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有何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基本的权益:1、安全保障权(人身和财产);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受教育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

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其权益与大多数消费者是一致的。或者说对于普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适用于金融消费者,但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有其独特之处。从公开的资料看,最早提出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是在2015年1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2020〕第5号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的对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做出具体规定,法律效力位阶也得以提升,可以说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又向前走了一步。下面我们具体的介绍一下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

1、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具体的所需要披露的信息,我们可以参考《办法》第十六条的具体规定,包括的利率、违约责任、费用、收益、风险等等。

2、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作为消费者要理直气壮的对金融产品的搭售说“NO”。具体规定详见《办法》第十五条。

3、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障是《办法》的一个突出的亮点,专门设立第三章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什么是金融信息、处理金融信息的原则、具体要求,金融信息的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等。

4、受尊重权

具体体现为,金融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

5、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能力,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详细规定可见《办法》第二十四条。

6、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排除、限制交易;2、不得通过限制性附加条件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未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3、格式条款公平公正,使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应当可识别且易于获取。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7、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8、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办法》的第十三条对此做出详细规定。

上述的八项基本权益构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雏形。因金融业务的独特性和专业性,目前没有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对于投资证券、期货的交易者来讲,其相关权益的保护则分别在《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中予以规定。又因监管机构的不同,法律性文件各有区别。2022年5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进一步规范机构经营行为。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等。

结束语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层面正在逐步的完善,但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缺乏统一的立法,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不高等因素都影响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期待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或者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专门的立法,提升法律效力等级,明确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赔偿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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