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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一男子贪小便宜,偷盗道路雨水篦子变卖赚钱。其三次到同一小区偷盗,虽“收获”的道路雨水篦子变卖后总价值仅人民币6.5元,但因多次盗窃,被乐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4月下旬,被告人祁某某两次分别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瑞丰花园小区1号楼东北侧和6号楼东侧用手掰道路雨水篦子,没有掰下来就离开了。但祁某某并没有放弃,而是伺机继续作案。同年5月6日,被告人祁某某再次到瑞丰花园小区10号楼二单元北侧盗窃道路雨水篦子,后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6.5元;5月7日,祁某又到该小区10号楼一单元北侧,在盗窃篦子时,当场被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抓获。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盗窃三次,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即使盗窃累计数额不足十元,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也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承办法官介绍,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法院无法定罪量刑,殊不知,盗窃数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此外,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所以即便是小偷但积少成多,达到“多次盗窃”标准也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出门在外,一定要遵纪守法,切不要为了贪占便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盗窃下水道井盖、雨篦等行为,在实践中可能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等罪名,根据涉案井盖、雨篦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不同而定性不同。本案中,盗窃行为发生在小区内,人员往来相对不多,通行车辆速度较为缓慢,其行为造成的危险程度相对较小,因此以盗窃罪论处。井盖、雨篦等虽小,却切实涉及群众“脚下安全”,获利虽小,但一旦造成事故,将面临法律严惩。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