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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和产业转型升级等影响,不少行业迎来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给企业带来的运转困难、资金压力、岗位闲置等问题,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通过批量裁员的方式来缓解经营压力。而被辞退的劳动者因突然而来的失业导致失去稳定的经济来源,由此引发的诸如断供、信用卡逾期等违约行为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性问题。在此情形下,无论是为企业还是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对经济性裁员的合规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的上篇已阐述了经济性裁员的实体要求,本篇将结合我市相关规范,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要求进行梳理。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公司在出现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询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

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1995年劳动部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中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可供参考: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由于该规定年代较为久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出台《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要求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该《征求意见稿》虽然并未正式颁布实施,但在实践中可参照此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在征求工会和劳动者意见后,应当将方案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对备案的内容、流程规定不一致,可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在其官方网站上获取办理流程。

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2020年已全面取消劳动用工备案书面审核,裁员实行网上预审预约办理。裁员实行网上预审,现场预约的办理模式。用人单位按照《烟台市属企业用人单位裁员明白纸》(下载地址http://rshj.yantai.gov.cn/)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发送至ytldgz@sina.com邮箱先行预审,工作人员预审并预约现场办理时间。

根据《烟台市属企业用人单位裁员明白纸》中要求,裁员预审需要经过如下流程:

(1)通过电话、邮箱、QQ群等方式材料预审预约办理。当地人社部门为其提供《企业规模裁员合规工作手册》,实行“一对一”专业指导。

(2)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裁员情况说明》和《裁员工作方案》、《企业裁员报送材料告知承诺书》,并保证真实性。

该业务所有材料应发送邮箱预审。

经济性裁员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烟台市办理经济性裁员所需提交的材料

《烟台市属企业用人单位裁员明白纸》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会议纪要(有工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无工会的,提交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2)裁员情况说明

(3)职工情况表

(4)企业裁员报送材料告知承诺书

(5)裁员工作方案

(6)发放补偿金证明(现金支付提供手写收条,银行转账提供转账凭证;如本人自愿放弃,需提供手写的放弃声明)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是否有三期,工伤,医疗期的情况,如有,需员工手写声明(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情况、自愿解除合同)。

在准备好前述材料后,需用人单位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网上办理解除备案、劳动合同、解除社保的手续,并办理失业证明。

(二)其他地区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通过对各地区备案材料的梳理,经济性裁员可能需要的备案材料还包括:

(1)经济性裁员的职工名单,职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2)被裁减人员的补偿方案,包括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基数和金额总额等;

(3)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4)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员的书面意见。

(5)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裁员的批复;

(6)企业裁员风险评估报告;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8)企业职工名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9)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名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企业应向被裁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金作出如下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性裁员特别注意事项

经济性裁员是否合规的

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在经济性裁员中同样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其实施的经济性裁员已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实体条件,不能举证证明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可见,企业应对经济性裁员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企业要确保经济性裁员合法、合规,那么则应当固定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关键证据。

对工会主席等劳动者进行裁员时

还应当遵守特别规定

公司在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等特殊劳动者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除应符合前述所有要求,还应符合特殊的程序性要求,否则公司可能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现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解除与工会主席劳动合同之前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见,公司不得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直接解除与此类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的数量要求

必须是一次性裁减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裁员专指经济性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不符合一次性裁减人数下限的,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实施人员裁减,只能依据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单独进行。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解除权,实现既保障企业合理调整人员结构的权利,又防止其以经济性裁员为名随意裁减人员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企业进行的“人数不符合规定“的分批次裁员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审校 | 黄茂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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