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的《童区寄传》记载:“越人少恩,生男女,必货视之。”意思是唐朝岭南有一种少数民族,没有伦理道德思想,专门以劫缚小儿和成人为利,将男女都当作货物一样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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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岭南地区的人贩子在唐朝时期就开始活跃,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人贩子始终猖獗不已。很多家庭,都因为人贩子的出现走向破灭。因此对于人贩子,普遍居民都痛恨不已,恨不得将每个人贩子都判处死刑。

其实在我国法律中,对人贩子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判处死刑,为什么不能将所有人贩子都一律判处死刑?

案例分享

2020年8月23日,云南丽江发生了一桩悲惨事件,年仅3岁的男孩被人当街“抱走”。说是抱走,实际上就是人贩子拐走了孩子。只不过与以往的人贩子不同,抱走男孩的是一名中年女子,当着男孩6岁姐姐的面,强行带走了孩子。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出动,在被拐地点的出入口设卡拦截。与此同时,这桩案子也在网络上发酵,网友自发传播孩子被拐的事,当地网友更是主动调查孩子的下落。经过警方和社会各界好心认识的调查,终于在孩子被拐走45个小时后,于某个山洞内成功解救男孩。

不难看出,拐走孩子的人贩子发现出入口均被警方封锁后,自知无法带走男孩。两个利欲熏心的恶徒,干脆将孩子丢弃在山洞中让孩子自生自灭。如果不是警方及时找到孩子,后果不堪设想。

值得庆幸的是,孩子最后安然无恙,而两个犯罪嫌疑人也在不久后被警方抓获。据悉犯人何谋伟51岁,熊某秀56岁,都是云南永胜县人,和被拐男孩是同乡。但为了贪图财富和利益,他们竟然将毒手伸向一个年仅3岁的孩子。

很多网友关系两个犯罪嫌疑人最后的结果,更有人提出要判他们死刑。虽然审判结果还没有公布,但笔者认为这两人不太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特殊情况和严重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依法应处以5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可为什么国家不直接设定相关法律,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直接判处死刑。这样一来既能严厉处罚人贩子,又能够威慑那些想要拐卖妇女儿童的潜在犯罪者。

普法时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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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了三种量刑标准。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被判处死刑。案例中拐卖3岁男童的两个人贩子,既不是首要分子也没有拐卖妇女儿童多人,且不构成以上的情形,因此等待他们的,最多也只是十年有期徒刑。

之所以国家要设立不同程度的量刑标准,是因为犯罪行为不能够一概而论,从客观到主观,犯罪行为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和考虑。如果有人在拐卖妇女儿童后,突然悔悟,主动将孩子送还父母,对于这种人贩子,如果直接判处死刑,无论从法律还是情理角度出发,都不合规定。

延伸讨论

当然也有人认为,国家不将所有人贩子都判死刑,也是为了保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无论人贩子有什么罪行和情节,都会直接判处死刑。那么很多人贩子就失去了底线,在拐卖妇女之后,便会第一时间实施侵犯,在走投无路之时,也会为了报复他人而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以丽江3岁儿童被拐案为例,如果法律规定所有人贩子直接判处死刑,或许涉案的两人在出入口被封锁后,会直接杀害男孩。毕竟无论男孩是死是活,人贩子都会被判死刑,既然横竖都是死,何不找一个垫背之人。

综上所述,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能被判死刑,但不是所有的人贩子都会被判死刑。只有个别情节特别严重的犯人,涉嫌杀人、QJ、逼迫他人MY、或拐卖妇女儿童多人等情节,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对社会有严重威胁的犯人,法院才会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