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虽然有错,但你必须赔40万”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在小区电梯里遇见抽烟的70岁老人,劝阻老人电梯禁止吸烟,有孕妇和小孩坐电梯。老人嫌杨某多管闲事,两人发生激烈语言争执,但彼此没有肢体接触。五分钟后,物业将两人拉开,杨某离开后发现老人在物业室猝死。经鉴定是因情绪激动引发的心脏病,老人家属认为杨某劝阻吸烟导致老人猝死,报警索赔40万。

警方认定杨某不构成犯罪,家属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40万。一审认为老人的死与杨某没有关系,但需要补偿1.5万。杨某认可,但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杨某无需补偿,但杨某自愿通过法院给家属支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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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这个案件一出来,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和困惑,首先就是电梯里劝阻老人吸烟是正常的举动,为何会被起诉至法院。其次是法院既然认定老人的死亡与杨某没有关系,为何又要让杨某承担1.5万的补偿。最后就是二审法院又是以什么理由改判杨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那么这个案件带来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即面对不正确或者不合法的行为,就将还敢不敢去制止,因此,这个案件的正确处理对社会正能量传播和社会影响将造成巨大的示范效应。

从法律上来说,老人家属起诉杨某的直接理由就是侵害老人生命权,由此要求索赔40万死亡赔偿金。理由也就是老人虽然有错,但没有杨某的劝阻老人就不会死亡。但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民法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存在侵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不符合任一条件,都不会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杨某对老人进行了5分钟的劝阻,但是彼此并不存在任何的肢体接触行为,而且郑州市早就出台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杨某的劝烟行为不但不是侵权行为,反而是积极维护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在因果关系上,老人的死亡是因为心脏病引发的猝死,与劝烟行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对老人的死亡是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一审法院之所以在认定杨某和老人的死亡没有关系的情况下,还判决杨某承担1.5万的补偿责任,主要是错误的使用了法律中“公平‘责任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对侵权结果没有过错,但是存在因果关系,为了弥补双方之间的损失,就可以让双方分担损失。二审法院正是看到一审错误的适用了公平原则,才做出了改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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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杨某的劝烟行为是属于合法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且在对老人的死亡上,他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在既不满足因果关系,也不满足过错的情况下,判决杨某承担1.5万的公平补偿责任,看似对双方都有了交代,实际上是一种和稀泥的行为。这样的裁判会对公众产生极大的误导,难道合法行为也会带来责任,那不会再有人主动做好事了。

所幸,二审法院及时地纠正了这种错误的判决,让社会风气得到纠正,再次告诉人们,敢于做好事,勇于做好事,弘扬社会正能量。#郑州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