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一改两为”工作要求,让审判权的行使接受人大的监督,太湖县人民法院于5月19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被告人刘某群犯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2年1月1日21时,被告人刘某群酒后无证驾驶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消防队路段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1月4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群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群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群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刘某群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当庭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未生效。

法官释法: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酒后驾驶机动车,既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又对道路上的他人安全不负责。同时,驾驶机动车是有风险的行为,必须有驾驶资格。

来源 /太湖法院,如有侵权请通知我们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