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上海奉贤公安金海派出所民警发现,有打着保供物资的车辆为辖区的不少小区送来了香烟。然而,根据民警的初步排查,却发现这辆货车明显不属于辖区的保供车辆。于是,5月12日中午,民警在辖区一路口“守株待兔”,一举将开着“保供货车”的司机朱某抓获,并当场从朱某住处搜查到各种香烟10余条。

经现场讯问,民警发现,朱某的确是一名保供人员,从今年3月拿到保供人员证后,申请了“通行证”,可以驾驶车辆从江苏到上海来回运输保供物资,赚取应得的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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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俗话说,“人心不足蛇吞象”,当他看到上海疫情期间香烟市场价格一路飙升,物资紧缺后,他开始打起了售卖香烟的歪主意。于是,说干就干,他利用自己有“通行证”,是保供人员的便利,在外地以市场价购买香烟后,混在正常的保供物资内,一起运往上海。

随后,他私自变更运输路线,在多个小区干起了加价贩卖香烟的勾当。调查发现,他前后一共贩卖香烟共305条,货值6万余元。那么,在疫情期间,这种打着保供物资旗号,却私卖香烟的行为,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第一,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无资质售卖香烟,且数额较大已经触犯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等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朱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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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违反规定路线,私自运输非保供物资行为,可以注销其“通行证”。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办理上海市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 <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通知》规定,对于在“通行证”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库全市后台共享)不再予以生成《通行证》。(注:关于上海通行证,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过,具体可戳链接复习:上海的这三种“通行证” 你分清楚了吗)

赚了一时香烟“快钱”,却把自己后半辈子搭进了班房,朱某的悲剧固然可悲可叹,却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疫情防控期间,还是要保持遵纪守法,莫因一时糊涂而后悔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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