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的魏女士与丈夫结婚数十年,婚后魏女士辞职照顾家庭,丈夫每月给她5000元家庭生活费。后来丈夫与一年轻女子严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生下一患有先天疾病的女儿,为此请来保姆。5年以来丈夫向情人严某陆续转账300多万,并送其8套房,每月给1万元生活费。又瞒着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买下4套房。

魏女士将丈夫告上法院,希望婚内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厦门4套房及丈夫名下一张银行卡内400多万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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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太气人!魏女士作为家庭主妇,在家辛辛苦苦带孩子做家务,没想到自己的丈夫却与年轻女子勾搭在一起,还出手阔绰,实在是有违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魏女士丈夫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包括骗取合法结婚证和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魏女士的丈夫在已婚状态下和异性同居并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如果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界也认为两人属于夫妻关系,那么魏女士的丈夫就构成重婚罪。严某在明知魏女士丈夫已婚的状态下,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魏女士丈夫和严某,有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魏女士能否追回丈夫的300万转账?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其赠与情人,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该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魏女士丈夫的情人应当返还受赠财物。

因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严某应返还全部财产。

3、魏女士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魏女士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购买了4套房屋,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存在着过错,应当少分共同财产,具体比例要结合过错程度、持续时间、严重后果等因素确定。

4、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女士丈夫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虽然两人没有离婚,但魏女士要求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女方60%,男方40 %的比例依法分割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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