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网友报料,称他在普宁流沙北街道一小区买了房,开发商却迟迟未予产权登记及办证,以各种理由推脱,引起了广大业主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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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友提供小区内的几张图片可以看到,不少业主在阳台外边挂上印有“无良开发商还我房产证”、“黑心楼盘欺骗业主”字眼的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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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料业主称,他们在买房时就被开发商收取了办证契税,然而过了5年多,楼盘仍旧没有通过合格验收,开发商却贸然让业主装修入住,罔顾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且收取业主办证契税交房至今3年多,却仍不能办理房产证。

收取业主们契税费用的收据▼

小区业主们通过多种途径反映情况,但仍未取得实质性的解决,无奈之下才在阳台挂横幅维权,希望能引起重视。也有业主就此问题在网上发起投诉请求,得到了以下官方回复:

小编在此提醒,我们在买房时除了确定五证齐全,还应当考察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已开发楼盘现状、市场口碑等,并尽量选择实力雄厚、已经市场检验的开发商。希望开发商积极与业主们协商沟通,想方设法满足业主的诉求。也提醒业主们必要时可以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来源:生活在普宁

◀编辑:潮汕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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