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男二十岁,女十七岁不嫁娶者,惩其父母。”

在古时候,男女到了该结婚的年龄却不结婚,父母可是要坐牢的,所以父母都会早早操办起子女的终身大事,而“三书六礼”其实是旧时汉族婚姻的习俗礼仪,体现了我国人民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发展至今,父母依然爱操心子女的婚事,不过相比于古代,已经没那么多繁文缛节,但在结婚的事情上,多地还是有给彩礼的习俗,也因此发生了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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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15年,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男子张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某,虽然并没有擦出爱的火花,感情平平,但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两个年轻人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走到了一起,订婚时,男方按照习俗给予了女方彩礼13.6万元,以及磕头红包400元。另外,在两人正式结婚前,男方给予了结婚前彩礼3.8万元,购买了“三金”共计11927元,最终两人于2017年12月11日走进了民政局登记结婚。

不过结婚以后,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感情依然不温不火,2020年7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主张彩礼返还。据张某某所述,虽然两人登记结婚后便一同前往了上海打工,但李某某经常无缘无故失踪,两人并未实际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吗?

【普法】

在本案中,存在几种情形:一,张某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了彩礼,被告李某某与其登记结婚了;二,从两人登记结婚至诉讼离婚,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为两年多,未生育子女。据李某某陈述,两人领证后一起生活到2019年9月,而张某某主张两人婚后实际未共同生活,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是什么?肯定不是两人到民政局领一张结婚证那么简单,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产生联系,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主观上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都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交通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等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通常会充分分析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约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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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及其父母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在该案中,法院便充分考虑了《解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经了解,张某某与李某某都是农村家庭,且没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而张某某及其父母给付了女方家庭共计人民币186327元“彩礼”,属于大额彩礼,必然会导致一个农村家庭生活困难。

考虑到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已解除婚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及其父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某各项彩礼款151447元。

【案例2】

该案的情况是属于男女双方已经订婚,并按照习俗给付了彩礼现金3万元以及衣服2套、手机1部和400元红包,而订婚以后,虽未登记结婚,但两人已经同居,即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且在同居期间,男方崔某致女方冉某3次怀孕、3次人流。

而从两人订婚至分手的时长为2年多,原告崔某认为两人的感情不和,与冉某还未登记结婚,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冉某应当在两人分手后返还全部彩礼。

那么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普法】

在该案中,被告冉某主张礼款已经用于两人同居生活期间开支,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冉某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并没有采纳冉某的主张。

不过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订婚后存在同居的情形,且原告给被告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不应全额返还彩礼。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冉某返还彩礼1.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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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古以来,人们对爱情、婚姻都怀有美好的憧憬,比如那句“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但又不可否认,人与人之间的想法不同,尤其是当情感与金钱发生碰撞,往往容易产生纠纷,以至于男女双方对簿公堂,就只谈钱而不谈感情了,但应当引起重视的是,以婚姻索取财物,在我国法律中是明确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