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新闻,我感到非常地气愤,一定要将这个学生判刑才能刹住这种歪风邪气,另外的那个代替检测的室友,我觉得也应该对她进行判刑处理。

*这起事件有三个重点:

第一是明知故犯翻墙会男友。

郑州大学是河南省唯一的一所211大学,能够考上该大学的也不是泛泛之辈,特别是该案的主角是一位女学生。

根据网友们深挖出这位女主角的照片,看样子还长得身材匀称,面目较好,堪称一位校花,但最后却成了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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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校花不但能从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上了郑州大学,而且还武功高强能够从郑州大学的围墙翻墙而出,会见自己的男朋友,堪称武功盖世风流倜傥的当代黄蓉。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位校花,竟然违反校规翻墙两次。

第1次是直接翻墙出去找男朋友逛吃。

2022年05月01日下午4点,曾与同校男友从郑州大学南校区金水河西侧闸口外出。

第二次翻墙而出,到校外医院就诊。

5月5日凌晨3点左右,该学子出现发热状况,早上7时左右醒来后温度正常。

中午13时左右,因宿舍开空调,自觉发热,前往郑大五附院发热门诊就诊,17:30时新冠病毒核酸初筛为阳性,

男方暂时未确诊。

结果被诊为感染新冠病毒,想隐瞒也瞒不住了。

女生是一位成年人,而且还是因为智力和智商都非常高的211大学生,怎么能不知道国家现在对于新冠肺炎的严格防控措施。

她的做法真的是让人无法理解,任何人也不能违反国家现在的防疫规定啊,一旦防疫出了事,那可是一个大事,更何况她是一个211的大学生。

第二是让室友冒名代替检测新冠肺炎。

让人想破脑袋也没法琢磨出来的做法是,校花在大学校园内已被曝出病例进行全员核酸时,为了逃避自己的行为,竟然让室友冒名顶替自己去做核酸检查。

这名女生5月3号的核酸检测结果为其室友冒名顶替。

实际上,这位女生已经感染新冠病毒了。

第三是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但是她却依然是心存侥幸,认为这可能只是普通的感冒而已。

但是她却依然是心存侥幸,认为这可能只是普通的感冒而已。

这位女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条例,人为隐瞒了自己的行动轨迹,导致校园疫情蔓延,使上千名同学连夜被转移到方舱医院隔离,更让人一夜之间知道了郑大这个211大学的名字,真是以一人之力,黑了整个的学校。

五一期间,郑州大学已经不允许私自外出,而此次因为该学子的缘故导致南校区5000人被隔离,1000名师生需要转运至焦作市异地隔离。

北区同学因为去过南区,也在凌晨被带去体育馆隔离。

目前许多学生都倍感不安,学习、生活均受到了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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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谈谈本次事件中校花和室友的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校花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她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第1,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要件

校花已经考上大学,正在上大一,肯定年满16周岁,经网上查资料应该是20岁,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另外她心智健全,从她翻墙与男朋友逛吃、让室友替她做核酸检查、发烧后主动到门诊等一系列行为来看,没有任何的精神疾病的状态,没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阻却事由。

第2,校花明知故犯,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郑州大学已经在5月1日就下发通知开始不让学生外出,校花肯定是知道的。

另外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五一”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11.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制定“五一”期间防控方案,做好师生出行信息台,通过健康打卡等形式掌握假期师生的活动,掌握师生假期健康状况,做到师生底数清、情况明、行程可追踪。

14.牢记佩戴口罩、牢记主动扫码。非必要不出行,如果必须出行,全程科学佩戴口罩。进入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地铁、机场等公共场所时,主动配合扫码入内。乘坐出租车(网约车)时,要在上车前扫描车窗上的二维码,并向司机出示。”

根据该通告,学校根据该通告做了防控方案,该女生都不遵守。

据网上查到的患者的接触史:

2022年05月01日下午4点该患者同郑州大学南校区国际学院2020级经济专业男生于郑州大学南校区金水河西侧闸口外出,步行至郑州市第五十七中学(西1门)附近打车(韩师傅豫ADT4386)前往康桥华城EVG奥斯卡电影院,晚6点多看完电影后步行至大学路与政通路交汇郑喜旺烧烤7点进行就餐(与病例29、58同餐厅),于晚9点40左右就餐结束后,于新象城西门北侧打车(刘师傅豫ADA8758)返回至郑州市第五十七中学(西1门)附近,后步行经过金水河于晚10点20左右返回至郑州大学南校区学宿9号楼417寝室就寝后未离开郑州大学南校区。

去公共场所必须要主动扫码,回学校要报告,该女生都没有遵守,现在出事了,还怎么开脱?

都是成年人了,再说自己不知道此事这不是在打自己的脸嘛。

法律和公告等,是不能以不知道为由故意违反的,就像是以不知道杀人会犯法而去杀人为由辩解是没有用的,法律规定这就是知明的。

现在政府发布了多起的通告,对于新冠病毒的危害影响以及怎么做每个人心里应该是明白。

即使校花提出来她不知道这些规定也不影响该犯罪的构成。

第3,校花的行为符合该罪的客体要件。

她实施了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的具体危险。

从目前网上查到的校花86号病例来看,已经在该校传染了至少21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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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花的上述行为来看,她明知故犯翻墙会男友,让室友冒名代替检测新冠肺炎,造成至少21人被感染,导致南校区5000人被隔离,1000名师生需要转运至焦作市异地隔离,后果非常地严重。

第4,校花的行为符合该罪的客体要件,侵害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传染病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者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种疾病,是一种流行性危害比较严重的疾病,其种类繁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

各类传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传染病流行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

我国于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

并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加以补充。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后于2004年予以重新发布。

总结了多年来传染病防治的经验,标志着我国关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纳入法律轨道。

它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都有重要的意义。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可引起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危险。

因此,依法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很有必要。

综上所述,校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另外一个热点就是校花的室友,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本人认为,室友明知国家的有关新冠病毒肺炎的规定,却有意和校花共同欺骗有关部门,代替校花去做新冠检测,是与校花是共犯,应当以校花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类型: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与丙类。

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与霍乱;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客观行为必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的具体危险。

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追诉。

责任形式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过失。

但也有学者提出,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缺乏“法律有规定”的前提,从而认为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宜将“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视为本罪的客观超过要素,既不需要行为人明知该结果的发生(但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也不需要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疫情防控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中如何精准适用法律予以了明确。当前正值全市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意见》中除少部分罪名被修订外,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仍具有指导意义,特将《意见》所涉及的罪名加以梳理,以供参考。

罪名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罪名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罪名三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罪名四

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罪名五

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罪名六

侮辱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罪名七

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罪名八、罪名九、罪名十

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罪名十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罪名十二

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罪名十三

诈骗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名十四

虚假广告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罪名十五

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罪名十六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罪名十七、罪名十八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罪名十九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于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

罪名二十、罪名二十一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罪名二十二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罪名二十三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从事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罪名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罪名二十九

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罪名三十、三十一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罪名三十二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罪名三十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首新冠病毒的危害性实在是太大了。

据报道,新冠肺炎的主要损害是肺脏的损伤,容易导致肺脏的伤害,严重者可以发生肺纤维化,肺纤维化以后是很难恢复正常的,有可能出现持续的呼吸困难。

目前国外多家媒体报道康复半年以后留下不同程度的后遗症,最常见的是肺脏和肾脏的损伤,长期乏力,甚至不能正常恢复工作。

另外周围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也是比较明显的。

所以国家比较重视,个人也需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被感染的风险。

从医学角度来讲,评估一个疾病治愈后是否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需要在治疗6个月以后才开始评估后遗症。

这种传染疾病的新冠肺炎带给人的危害,已经远不是疾病本身,对未知事物的恐惧,带来的危害,或者已经超过了疾病本身。

到目前为止,公布的新冠肺炎死亡人数是4636例。这是2022年5月21日官方统计数据,但是相信因为疫情耽误救治的死亡人数,远不止这个数字。

这是一种高危的传染疾病,国家卫健委早在2020年1月20号第1号文件,将新冠病毒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自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发布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成为法定的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从此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法治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它的制定旨在防控、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出台《传染病防治法》这部法律,可追溯到最直接的原因是1988年上海发甲肝传染病疫情。

经历甲肝传染病疫情后,新中国首部《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发布。

它认真总结2003年非典疫情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的实践经验,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首次大改,内容从41条增加至80条。

为完善国务院对传染病病种的调整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正。

2020年的新冠肺炎,暴露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的短板。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管理。

2020年10月2日国庆假期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新修订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写入法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则,内容从80条增加至共九章100条。

*传染病的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目前共42种法定传染病(2+27+13)。

(1)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3)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

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法定传染病如何增加、减少或调整?

《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例如,2008年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丙类传染病。

2009年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传染病调整为丙类传染病,并纳入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

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决定权归属国务院。

采取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决定权归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也有一个例外情形,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赋予个人哪些义务和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人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这一条赋予个人隐私权和诉讼权。

疫情防控期间,任何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保护好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任何文字、图像和视频信息都不应未经允许随意暴露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这一条赋予患者人格尊严权。

不得歧视患者,那更不能歧视来自疫区的人和从事疫情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这一条赋予公民生活保障权。

《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这一条赋予困难人群医疗救助权。

*哪些主体有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32条规定,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军队医疗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都是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传染病疫情信息由谁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在非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都有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获得授权后可以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县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密切接触者主要是指以下四类人员:

1. 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2. 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地方政府应该如何采取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隔离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不合理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做法,比如,把疑似病人家的门甚至辖区内所有居民家的大门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做物理封闭。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疫区?

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政府在疫区内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有封锁甲类传染病疫区的权力,其他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并不具有这项权力。

一些地方未经批准擅自封路、封村、封闭小区的行为是违法的。

*为什么通过机场、车站进入市区的人员必须配合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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