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王先生花了67000元买了一个车位,然而去看车位时,竟然发现车位上有一个大坑。王先生讨个说法,对方却告知他,车位不退,更换要加钱。
王先生手里有闲钱后,就给自己买了一套房子,车位的价钱也很划算,王先生想着不买个车位,以后停车肯定很麻烦。于是他花了67000元买了一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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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子建成后,他跑过去看一下房子,顺便也去看看自己的车位。这一看,把他心塞得无法用言语形容。他那车位上竟然有一个大坑,要是把车停过去,肯定就掉坑里。看到这种情况,王先生心里很不满意,于是他找到了售车位的人,要求他们给自己一个说法。
没想到,面对王先生的到来,售车位的人没有了当时的热情。他们告诉王先生,车位不退,如果要换车位的话,需要加钱,一个车位10万起步。听到这些话,王先生气不打一出来,这明明是他们的问题,他们不但不解决,还不给换,这不就是车位有坑,售车位的人也坑他吗?
而且,王先生了解到,此时买房子,加1万可以送车位。他的心里就更不平衡了。自己花高价买了个有坑的车位,有问题竟然还不给解决。

于是他坚决要求售车位的人给他换车位,却依然得到不退不换的结果。无奈之下,王先生找来了求助人。
王先生买车位的时候,是属于未竣工的状态,所以他并没有看到实际的状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王先生在买车位时,他的内心真实意思肯定是想买一个能使用的车位,而提供的是一个有坑的车位,属于有质量问题。而提供一个能使用的车位,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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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时双方并不知道完工后车位的状态。对车位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协议补充,交付一个可使用的车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后,开发商应当履行交付一个可以使用的车位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车位有坑,明显属于不符合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王先生是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更换义务。所以面对车位有坑的情况,开发商是应当给王先生更换车位的。
车位有坑是他们预先料想不到的,现在既然出现问题,那么他们愿意解决问题。
他们对王先生提出了要求换一个同等价位车位的要求,也得到了解决,但是对方需要走流程,等流程走完后,就给王先生更换车位,并且更换合同。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车位属于生活配置,如果买到一个有坑的车位,在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换做谁都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