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顺利中标淮安食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食品产业园道路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以下称食品产业园二期项目)以及协调资金使用,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在不到两年内先后10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向时任淮安市洪泽区委常委、淮安食品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食品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余某甲(另案处理)行贿1098万元。

案发后,高某被一审法院以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高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淮安市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高某为中标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分2次送给余某甲402万元,后在余某甲的帮助下,被告人高某以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集团)名义顺利中标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中标价2.3亿余元。2015年底至2016年9月期间,高某为了中标食品产业园二期项目以及感谢余某甲帮助解决项目资金困难,以帮助余某甲购买南京五矿晏山居小区房屋名义,先后分5次送给余某甲649万元,后在余某甲帮助下,高某再次以长顺集团的名义顺利中标食品产业园二期项目,中标价14亿余元,并从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余某甲帮助下累计获得产业基金4.3亿元,用于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高某为感谢余某甲对其食品产业园项目中标以及协调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余某甲47万元。

余某甲案发后,高某的行贿犯罪事实得以揭开,2021年7月20日,高某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法院同时查明,高某曾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就是说,他在淮安发案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认为,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于是判决撤销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2020)赣073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对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的缓刑部分。

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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