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广西桂平市西山镇一摊贩梁某占道经营并与城管发生冲突,城管报警称有工作人员被殴打,要求出警处置。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其中一名辅警突遭一男子持刀伤害,最终持刀男子被当场制服。受伤辅警已被送往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摊贩患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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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冲动是魔鬼。梁某违法占道经营,扰乱了城市管理秩序,不仅不听劝阻,还殴打前来执法的工作人员,捅伤处警的辅警,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梁某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对于动辄用刀捅人的突发事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往往是不确定的,无论是造成轻伤、重伤还是死亡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因此应当以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梁某持刀捅刺他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如果辅警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那么梁某的行为就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注,涉嫌故意伤害罪。

2、梁某是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梁某在作案时,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人,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来认定。案发前,梁某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对于判定其是否可能患有精神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公安机关应当收集关于姚某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的证人证言,必要时可以到梁某生活及工作场所进行走访,调取相关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等,并向医生了解具体情况。此外,梁某被羁押后在看守所内的日常表现也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其精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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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警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辅警,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其处警行为属于履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在工作时间和工所在单位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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