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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走关系

能从拘留所“捞人”?

别信!

近日

镇雄一男子谎称有关系

可以帮助他人逃脱法律制裁

而骗取被害人钱款

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镇雄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邓某报警称:其被人诈骗,特报警。接警后,西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邓某家中开展调查。经查,邓某的孩子因违法被羁押于拘留所,犯罪嫌疑人高某便谎称是邓某孩子的朋友,并认识公检法的领导,要求邓某支付钱款用于疏通关系,并保证可以将邓某孩子“捞”出来。邓某听了以后便先后分两笔转账给高某共计22000元。犯罪嫌疑人高某收到钱款后均用于个人生活花销,并更换联系方式“失联”,邓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遂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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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派出所民警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后,立即通过“滇仁杰”智能警务专家对高某的活动轨迹等进行分析研判,锁定其位置后,民警经过缜密部署,迅速出击一举将高某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高某对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

本案中高某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还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近年来,借“捞人”之名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切勿因救人心切,相信向司法人员行贿、“走后门”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

法律没有“后门”可走,涉嫌违法犯罪,最好的途径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企图通过向司法人员行贿等方式,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人员的廉洁性,同时还可能涉嫌行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来源:镇雄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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