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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三起袭警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宋某某、甘某某、李某某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01甘某某袭警案<<<<

2021年10月17日,城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湑水村一组有人阻工。该所民警驾驶警车着警服到达现场处置,经了解系湑水村一组村民甘某某不听劝阻,撕毁施工人员划拨的桩基线,并将工作人员用于画线的卷尺砸烂。民警对甘某某进行劝解,甘某某不予理会,用手撕扯民警衣服、并将该民警警帽扔到旁边的水田里,辅警袁某在配合民警李某将甘某某带离现场时,手背被甘某某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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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李某某袭警案<<<<

2021年10月7日,城固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城固县荷花园金鼎会所有人打架。博望派出所民警着警服到现场处置警情。民警到达金鼎会所大厅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睡在地上将杨某的腿抱住,民警当场表明了身份,现场了解情况,劝说李某某将手松开,李某某不听劝解,辱骂出警民警。民警多次劝解无效后,将李某某拉劝起来让其坐到大厅沙发上,之后李某某多次纠缠、拉扯民警王某某,并从后面抱住民警王某某的腰部,将其摔在沙发上,用身体压在王某某身上。辅警崔某上前制止时,李某某用脚蹬向辅警崔某左胸部,随即一拳打至崔某左肩部,后民警在控制李某某时,李某某将民警王某某手部抓伤,并脚蹬民警王某某腹部。经城固县中医医院诊断,民警王某某左侧腕、第二掌指关节及右腕、指间关节处抓痕伤,胸、腹部软组织挫伤;辅警崔某左胸部软组织损伤。

03郑某、宋某某袭警案<<<<

2021年9月8日,城固县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城固县关王堡村污水管道施工现场有人阻工,该所民警随即前往现场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郑某在现场阻止施工,民警表明身份后,对郑某阻挠施工违法行为多次劝阻无果。公安机关决定依法对郑某强制带离,民警在控制郑某过程中,郑某挣脱民警控制后不停用胳膊乱挥,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其中一拳挥打到民警徐某左胸口位置。在此过程中,站在旁边的被告人宋某某随即拿出手机对现场进行拍摄,并不断喊叫“警察打人了”,民警向宋某某表明身份后,并告知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宋某某不听劝阻,继续拍摄、语言煽动群众,后民警对宋某某依法进行传唤。在传唤过程中,宋某某不予配合,撕扯民警衣服,辱骂现场民警,民警将宋某某强制带离到警车后,宋某某在车上用脚朝民警尚某、姚某、汪某身上及腿上乱蹬,用右手连续扇打辅警汪某面部多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袭警罪依法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民警在执行职务,采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袭警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郑某、宋某某明知民警在执行职务,以踢、打方式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造成民警受伤,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郑某、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袭警罪依法判处郑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人民警察处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线,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据2022年5月7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三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262名民警、辅警因公牺牲,27007名民警、辅警因公受伤,数字触目惊心,为更好的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捍卫人民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执法权,《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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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执法权不容侵犯,广大人民群众遇到民警办案执法,应积极配合,如对民警处理结果不满意,可采取正当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因一时冲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来源:城固县人民法院 编辑:贤八郎 审核:钱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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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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