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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二手车交易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业务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一切经营性行为。

第二条:二手车经营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到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得到备案认可后方可开展二手车经营活动。严禁未备案经营,严禁超备案经营范围经营,严禁无证照及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经营,严禁占道和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违规经营。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在车辆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及整备,9座以下(含9座)10年以内(含10年)非营运乘用车辆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车辆检测报告》方可销售。待售车辆需在显要位置摆放《车辆信息表》、《第三方车辆检测报告》,不得刻意隐瞒或虚假宣传所售车辆车况。

第五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需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真实的身份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第三方车辆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核准其真实合法性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来市场直接交易的车辆应严格把关,认真核查车辆及其双方车主信息等相关资料,确认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真实合法并完成交易后,方可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对其开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对应的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中购车方自愿放弃第三方车辆检测的,应亲自填写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愿放弃车辆检测承诺书》,并如实填写《二手车辆买卖合同》有关内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伪造或他人代签的(非购买者本人亲自面签的)车辆交易后出现任何问题或纠纷,由所开交易发票的二手车交易 市场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二手车辆交易过程中必须签订由二手车行业协会统一监制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第十条: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准确统计经营数据,并按规定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汉中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