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沁水县公安局始终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严打击,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近日,沁水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了一起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案件,行政拘留2人。

4月22日,端氏中心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辆后马槽载着明火的三轮车停放在辖区某加气站内。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第一时间向沁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5月9日,沁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向端氏中心派出所移交该案件,认为郭某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构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情节较重,

应当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端氏中心派出所立即受案调查。

经查,4月22日8时许,某加气站负责人李某雇佣郭某阳到其加气站修补地面裂缝,郭某阳先是驾驶一辆后马槽内载有明火用来加热桶内沥青的三轮车停放在该加气站旁边的路面,后为了方便施工,在征得李某同意后,郭某阳便驾驶该载有明火的三轮车进入该加气站内,停留时间长达十余分钟。该加气站负责人李某明知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规定,仍放任允许郭某阳驾驶载着明火的三轮车进入该加气站。

综上所述,李某、郭某阳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二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平安沁水 助编: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