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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聘任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以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不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主动加强与专业助理的协作配合,通过用好“外脑智库”,有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实现了资源共享、办案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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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该院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旅游建设科科长曹永红围绕古树名木保护,现场解读《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就古树名木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对遭受自然或人为损伤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和复壮措施,加强对养护责任人的培训教育,明确养护职责,落实养护责任等日常管理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针对散落在农村地区的古树名木,讲解了要定期到村庄开展宣传,提高村民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通过现场教学,加深了检察官对《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的侧重点,为开展该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

下一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为指引,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作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将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从而有效深化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工作配合,积极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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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已公布的古树名木设立标志,悬挂保护牌。古树名木标志和保护牌由省绿化委员会统一制定和编号。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或者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设施。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制定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和特级保护古树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明显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级别报有管辖权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文字:白浩

编辑:王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