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相处久了总会产生矛盾,特别是在邻里之间,拌个嘴、吵个架也是很常见的事情,但一般人们都会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毕竟有句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有时候碰上什么事,还得是邻里之间互相搭把手。

但北京有个年近60的大爷却因为和邻居吵架丢了性命,事后大爷的家属向邻居索赔整整160万元,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邻居到底有没有责任?那么就随着文章来看一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首先是事情的经过,于某家住北京房山区某小区,这年已经快60岁了,他在十年前就已经检查出患有冠心病,但经过治疗,这么多年来都没再复发过,因此他也一直没有再去医院复查过,但这也一直是个隐患潜藏在他身体中。

不久后王某搬到了于某家隔壁居住,王某是个生意人,因为这个小区离他的店面很近,为了方便他就租在了这个小区里。因为离店里近,走个十几分钟就能到,于是王某就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隔壁王某家的门口,搬来两三天都没开动过。

一开始于某见有辆面包车停在自家门前,还以为是谁来小区里办事的,过不了多久就会开走,但过了两三天,那面包车还一直停在那里没动过,这让于某很不舒服,他一打听,原来这车是隔壁刚搬来的王某的。

于是他找到王某,说他把车停到了他家门前,让他赶快挪开,但王某不乐意了,底下那块地是公共场所,而且自己都在那停了两三天了,一直也没人跟他说那里不能停车,于是他觉得于某是在没事找事,所以拒绝了于某的要求。

但于某执意要王某将车挪开,因此两人就争了起来,但争着争着两人就吵了起来,两人互不相让,甚至还对骂了起来,眼看着两人一副要动手的架势,周围的邻居们连忙上前去将两人拉开了。

一会儿后两人就气冲冲地各自回去了,但事情远没有结束,王某回到家越想越气,他觉得自己只是把车停到了该停的地方,于某纯属无理取闹。于是他又跑到于某家门口指着于某一顿吵,这时街坊邻居又出来劝他,他才停了下来。

可王某似乎是不把气撒完就不罢休,之后又多次跑到于某家门口大吵。可于某即使被王某骂了也没有现身,这是为何?原来于某在家听到王某一直在外面大吵,一激动冠心病发作去世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不久之后于某家属回到家,却发现于某的尸体都已经变得冰冷了。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于某家属觉得于某死亡是因为受到了王某的刺激,因此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向王某索赔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160万元。

他们认为王某不按照小区停车管理规定停车,于某好心劝说,但王某却多次出言辱骂于某,导致其冠心病发作死亡,所以王某应当承担对于某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而王某对于某的辱骂行为就属于过错行为,最后间接导致于某死亡,属于侵害了于某的生命健康权,所以王某应当负责,并赔偿其家属。《民法典》第七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原告方对被告方提出赔偿。

但王某自然不会完全认同于某家属方的说法,它认为自己之前与于某素不相识,直到停车问题才与于某有了接触,所以他不存在要谋害于某的动机,而且他事先并不知晓于某患有冠心病,所以他辱骂的行为与王某的死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没有对于某构成侵权行为,既然侵权行为不成立,那么所谓的侵权责任他也就不用承担。

可这都只是他们自己主观上的看法,一切还要以事实为准,法院通过调取监控了解到了当天的情况,经过研究后,法院认为,王某虽在不知道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下就停车问题与之发生争吵,但他之后多次到于某家门前辱骂的行为超过了应有的限度。

而于某的死亡虽主要是因为其自身的疾病,但王某的辱骂行为也是于某病发的主要诱因,所以王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王某需要对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但于某在明知自己有冠心病史的情况下仍与王某争吵,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

法院判处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判决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于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2万余元。王某服判,并在不久后将赔偿金支付给了于某家属。其实这样的结果本来不应该发生,当时只要两人各退一步,最后自然会海阔天空。

感谢阅读!点个关注再走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