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2日,罗小姐与男友高某在长沙市国金中心二楼LV专柜购买价值18700元VAUGIRARD手袋一个,款项由男友高某代为支付。手袋买回以后,罗小姐怀疑该包为假货,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为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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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太气人!没想到品牌专柜居然还卖假货,幸好罗小姐及时发现,不然还一直被欺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假一赔三”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什么是欺诈行为呢?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者出售商品时,有义务全面客观详尽真实披露商品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实施前述行为的,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据此请求“假一赔三”的赔偿。

本案中罗小姐作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专柜提供真实无误的产品;专柜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产品的质量。但是专柜不仅不承认涉案手袋为假货,还无法提供正品证明,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要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

罗小姐将专柜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专柜退还罗小姐货款18700元、赔偿三倍包款56100元,罗小姐已于近日收到该专柜转账的7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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