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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墨垚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向子女索要“带孙费”的案件,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由孩子父亲向爷爷支付“带孙费”两万余元,目前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简介

老刘念及儿子刘某某和儿媳在外奔波,带两个孩子不容易,就主动将大孙子小刘带在身边抚养。刘某某还给老刘写了个协议,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自打写了协议,刘某某就神龙见首不见尾,协议成了“空头支票”。老刘碍于亲情,多次与刘某某沟通此事,但刘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老刘一怒之下,将刘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欠付的“带孙费”两万余元。经调解,刘某某不同意支付,开庭时也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于“带孙费”的民调

从民调数据可见,虽然超过四成网友认为老人帮助小两口带孩子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但仍有占比超过60%的老人认为子女理应支付“带孙费”,绝大多数子女也认为有必要主动支付给老人适当的费用。至于老人与子女就“带孙费”无法协商一致对簿公堂,更多网友认为仍然存在传统与现代价值观上的冲突。(数据来源:京报调查)

原则上老人无法定“带孙”义务

关于法定抚养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例外规定:《民法典》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律师释法: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当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主体,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前提下才会引发。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释法:老人请求子女支付“带孙费”的请求权基础为无因管理之债,在老人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或者明确接受子女委托照看孙辈的情况下,有权向子女主张自己因带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由于家庭生活情况复杂,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还不得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事实综合判定。

本案中,子女在与老人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每月应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子女并未依约履行,无论从约定履行义务角度,亦或老人帮助带孙辈,造成己方利益受损的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子女应当向老人支付欠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