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澎湃新闻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该局就《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满足群众住房合理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公众征求意见,5月30日前均可反馈。《意见》共计17条,涉及房贷、公积金贷款、房价涨幅、公寓楼的水电等问题。

《意见》提出,引导在赤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公积金方面,赤峰市拟对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所有购房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意见》提出,中心城区区域年度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涨幅不超过5%。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制度,“一房一价”,单套商品住宅备案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项目备案均价的15%,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

拟出让的商业地块,在满足居住区规划标准的情况下,商业用地可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

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形象进度地上总层数1/6,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日期,可申请商品房预售。

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地下停车位按1.2个/户或按地上建筑总面积的1/120平方米配比。

对引进总部经济、金融保险、商贸会展、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科技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按照产业业态、建筑规模、自持比例、区位等具体因素,土地出让底价最高可优惠25%,但不得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对购买实际用于居住的公寓房,经认定,水、电收费标准执行商品住宅居民生活价格标准,允许办理落户手续。

在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有相关政策标准调整的,除国家强制性规定外,项目验收原则上按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政策执行。

企业投资的房地产住宅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建设单位自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单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新、改、扩建项目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中的一个及以上要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项目基坑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大限度缩短工程建设周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到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交清,监管的预售资金可用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一个区域有两个以上住宅项目同时出让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条件中应予以明确集中规划地块,按国家规定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