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撞死小学生的公交车司机已被刑拘。5月18日下午5时30分许,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映日路与踏雪路交汇处斑马线附近,一名二年级学生从学校门口出来,自踏雪路北侧过马路时被公交车撞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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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照片显示,被撞小学生倒在了涉事公交车的身右前轮下方,当场确认死亡后送往了太平间。

附近群众反映这个岳麓区实验小学门前屡次发生公交车撞倒学生的交通事故。两个月之前,就在同一地点,一名即将参加中考的学生就被撞倒,导致错过了中考。

有网友反映长沙的公交车速度过快,还曾见过公交车相互斗车。

作为汽车驾驶员,特别是公交车驾驶员应当知道遇到人行道应当减速慢行,特别是在学校门口遇到学生放学时,更应当耐心等待学生过了马路之后再继续前行。不能为了赶那几分钟的时间不顾学生的安稳。

根据5月19日警方最新通报,肇事公交车司机付某生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关于交通肇事罪,《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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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来讲,肇事司机不存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也没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因此最多也就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这里说明一下“其他恶劣情节”是指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况。

对于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公交车司机是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造成小学生死亡的,根据上述规定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交车公司赔偿之后可以以司机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追偿。

当然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给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家长失去孩子的痛苦,希望长沙的公交车司机能够引以为戒,听取市民的呼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