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泸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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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截图

泸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等分类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全市筹集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000套,重点培育两家及以上国有平台公司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

(二)房源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考虑多子女家庭等需求问题,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但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且房源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筹集房源总数的30%。宿舍型建筑面积每间为20-50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区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确定。

(三)房源筹集。充分利用国办发〔2021〕22号文件规定的5种筹建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龙马潭区重点探索支持利用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江阳区重点实施将闲置安置房、国有公房等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工作;高新区、酒业园区试点利用园区类工业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发展宿舍性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比例和项目标准由各区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确定。

(四)项目认定。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租金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测算,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确定,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原则上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租房租金,且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通过自建或联建、入股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村级留用地可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抵押贷款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或相关建设,且贷款资金须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80%以内。

2.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可变更土地用途,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和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5.结合我市“一体两翼”特色发展战略,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不少于总供地的10%。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价款可分三期支付,首期支付总价的50%、中期支付30%、后期支付20%,具体分期支付节点标准由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确定。

(二)信贷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防范金融风险。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型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三)税费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税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13号)等规定执行。对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对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的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均按居民价格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所有保障在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区须将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项目,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系统管理平台。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租住管理。按“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原则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政府投资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四)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转让、抵押等,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要求明确“十四五”期间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信用惩戒。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闭环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做好监测评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情况的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市政府纳入相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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