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韩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21年11月17日12时30分许,在瓦房店市五一路义勇小学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点,被告人韩某两次穿过警戒带实施插队行为,其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发现并制止后,被告人韩某用手推搡执勤民警,并用拳头殴打其上身和头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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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以案释法

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瓦房店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