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重庆城口县,一辆大巴车翻车坠入河沟,车上有20名乘客,目前已有1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正在抢救当中。至少有5辆救护车已经到达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时间在16时10分许,省道S301线曹家坝路段,距离城口县城约16公里处,大巴车发生侧翻掉入河沟,河沟深度约有8到10米,车窗破裂都摔碎了。

目前事故原因正进一步调查。当地庙坝镇关内村的村民民发现后纷纷参与救援。所幸车内乘客都绑着安全带,大部分乘客的没有大碍,村民先将一些受伤较轻的乘客扶出大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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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乘客自己爬了出来,但也有乘客被卡在了里面不能动弹,只能等等救援。为了抢救乘客,村民砸破了前后挡风玻璃,进入车内,有两名50岁左右腰部和腿部受伤,6名村民合力将他们从天窗抬了出来。

所幸有村民及时发现,呼吁其他村民一起参与救援,能够第一时间赶到救援现场,帮助乘客脱离事故车辆,为参与救援的村民的行动点赞。

既然事故已然发生,那么乘客的伤亡损失应由公交车公司来赔偿。乘客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双方直接实际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既然乘客花钱买票,履行了支付车票钱的法律义务,客运公司则应当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将旅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非是乘客自身原因,否则客运合同就应当无条件的赔偿乘客的伤亡损失,包括享受免票或者优惠票的老人和小孩。即便还没有购买车票的乘客,只要上了车,也同样可以获得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的范围已经非常明确了,除了医疗费、营养费等医疗康复类的费用,还包括了误工费、交通费等。死者的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