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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黄智微)“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揽了吴某房屋装饰工程后,未按合同约定准时完工,吴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未自觉履行义务。”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仍然无视法院的履行敦促拒不申报财产,最终被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社会信用联合惩戒,不仅公司成长和发展受到巨大限制,而且仍须履行全部义务。

2020年11月9日,吴某与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吴某名下一套住宅进行装修装饰,工程总价款为14.8万元,装修期限为3个月。合同签订后,吴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装修款项,但是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却无故拖延工期长达近半年之久。吴某多次催促无果后,将该公司诉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江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和返还未完成装修内容和未达标工程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经公开审理,雁江区法院判决吴某与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合同》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未完成装修款项4.659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义务。

2021年10月8日,原告吴某向雁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雁江区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该公司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最终被雁江区法院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被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因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联合信用惩戒,感受到处处受限的压力,最终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