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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小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酒局结束后,徐某开车回家。在其行至一个路口时,撞到了蔡某,并将蔡某撞伤。交警接到报案后来到现场,经过检测,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经过鉴定,徐某颅脑损伤、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伴骨缺失,腿骨骨折,已经构成九级以上伤残。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蔡某将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万余元。徐某对于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一部分。

保险公司认为徐某是醉酒驾车,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赔付的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普法贴士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交强险属于强制性的责任保险,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故本案中徐某醉酒驾车致人损害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赔的理由。而根据道交法解释第十五条更加明确了,保险公司需要对醉驾行驶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侵权人赔偿。

人在饮酒后,酒精的刺激会使人兴奋,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我国也对此这样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由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

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酒后驾驶都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一旦出现事故,像本案中的情况,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最重要的是给别人带来的是无尽痛苦。驾驶者醉酒驾驶或者因其重大交通违法行为等重大过错,发生交通肇事,致人伤害,仍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表面上看有失公平。但是,从交强险的设计目的来看,就是要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为实现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弥补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这一立法目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支付医疗费并进行赔偿,除了法定免责事由除外,不得因致害人自身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触犯刑事法律而拒绝赔偿。但是,要明确的是,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出现这样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因此,在此想要提醒大家,交强险虽然是强制性保险,但它不是万能的,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最终还是得由我们承担,只要开车,就要规范自身的行为,不要拿自己和他们的生命“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