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分配有两项重要原则,其一,同工同酬原则;其二,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相对抽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规则尚不能理解,例如,劳动部门认为送餐员与平台不是完全的劳动关系;这样的法律素养怎能监督用人单位贯彻工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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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工同酬的理解

“银行柜员压力大,被区别对待”问题的提出,一方面,反映了银行的用工制度存在问题,例如,单位的用工制度能否由单位自行确定?另一方面,用工制度与同工同酬存在着关联性,例如,合同工、临时工、派遣工与单位的正式工能否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没有正式工与合同工的区别;没有区别意味着,正式工与合同工应当同工同酬。

劳动实践中,不少单位仍区分正式工与合同工,例如,本文作者所在的地区某一司法机关对正式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对合同工的工资调整方法为:每增加一年工龄加10元,至今合同工可能还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能否使用“临时工”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以及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可以使用“临时工”。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规定的“临时工”有专门的概念,即,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工(临时工)能否与单位职工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问题是,哪个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呢?

银行柜员被区别,问题是,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对柜台岗位能否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吸收公众存款为每家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例如,《商业银行法》将本业务置于商业银行的第一项业务加以规定;柜台业务不能评价为临时性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上的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柜台业务不能评价为辅助性工作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银行柜员使用派遣工仅有一种情形,其他情形不得使用派遣工。

银行柜员能否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本法没有规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条件。多数群体,特别是社会资本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理解为独立的工资制度,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符合当地的标准即可。

前述理解“架空”了“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在我国,最低工资保障不可能成为社会资本剥削劳动者的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当限定为两种情形:第一,最初入职(包括试有期);第二,市场条件发生了根本“恶化”、经营不善可能破产等情形全体职工临时适用。例如,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适用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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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不是社会资本剥削劳动者的制度

银行柜员压力大,柜员想辞职但没有下家,该怎么办?基于社会资本“控制”,或者影响了诸如《劳动合法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解释。银行柜台职员辞职即使找到了“下家”,可能也不能执行同工同酬原则、正常调整工资;最好的办法可能是自己经商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