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滕检刑诉〔2022〕3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20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滕州市**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0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5日下午,满**与郝**(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约在滕州市大同天下龙香苑小区斗殴

满**纠集他人携带砍刀、棒球棍、甩棍与郝**纠集的被告人殷某某等人发生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郝**持匕首将赵**捅伤,被告人殷某某将杨**捅伤

经法医学鉴定,赵**、杨**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殷某某于2021年10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郝**、闵**、满**等人证言,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