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不是征收方说了是为了公共利益就一定是那样,很多表面上是为了公共利益,实际上并不是,大家一定要会辨别,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公共利益说的是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纳入公共利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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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因建设地铁出口需要,一栋5000平方米的4层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了拆迁许可证,拆迁面积高达3.5万平方米,但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真正用于地铁出口建设的只有603平方米,剩下的均为临时施工用地。令人不解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一栏写的是“市政公用”,而拆迁方案却显示将要建设商务办公大楼。更令人生疑的是,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房屋土地管理局竟然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本案中,以公共利益之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违法。修建占地603平方米的地铁出口,却要征用约3.5万平方米的土地,明显是违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史律师提醒,实践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各种违法乱象、怪象丛生。对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应当坚决维权,促使征收补偿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