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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现场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供图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洛川东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而是在外卖平台接单后,将订单委托给一家饮食店进行加工制作。截至案发,当事人在外卖平台接到订单共计303单,均于上述饮食店经营场所加工制作后,由当事人安排骑手到店取货后配送。
当事人擅自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提醒告诫:网络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核定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