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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许多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债务人在诉前或诉讼中将财产转移给妻子或其他人,或者共同财产房屋本就登记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直接申请执行登记另一方名下房屋的,法院不会准予执行的。此时,债权人该如何处理呢?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能够有效解决上述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债务人有共同财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代债务人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该共同财产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属于债务人的份额部分。

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由进行起诉

为了便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在第三级案由“48.共有纠纷”项下:增加“(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此后,全国各地以该案由起诉大幅度上升,有效的解决了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共同财产登记他人名下情况下执行问题。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与债权人代位之诉有本质上的区别

债权人代位之诉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两者有区别的,代为析产之诉是为了确认债务人共同财产的份额,进而执行该财产属于债务人的份额部分;债权人代位之诉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给付金钱制度。代为析产之诉指向是共同财产,债权人代位之诉指向次债务人的债权,其目的和结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结合一则案例梳理该案由的裁判规则。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号:(2020)沪01民终9980号

案件名称:张某某与郭某1、郭某2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上诉一案

裁判要旨: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共有人提起析产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依法代位析产之诉的成立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已经查封了共有财产;三、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或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四、虽然共有人之间达成了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也经债权人同意,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损害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如共有人的债权人等)而不予确认该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