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不是每个人都有一颗强大的心脏,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在遭到侵犯后,不仅觉得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心理上更是遭受到了严重打击,人格受辱,无法忽视,甚至因此出现很大的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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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不义必自毙。种下什么因

必尝什么果,坏事做多了,报应迟早都会降临,但是当施暴者死亡时,受害人的身份也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出于愤怒或者报复的心理,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容易做出出格的行为,将自己从受害者的身份变成伤害者,让自己走上一条不归路。

案件回归

曾经发生过一起强奸罪,事后受害者王女士(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在事后的一个月用安眠药迷倒侵害者陈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并在陈某昏迷后用剪刀剪去陈某的命根子后仍然没有停手,脱下自己穿的丝袜,将其脖子勒住,直到陈某没有呼吸,才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之后洗澡,案发两日后,王女士来到警察局自首。

退休跳广场舞结识朋友,危险悄然而至

王女士已到51岁,过着跳广场舞的惬意生活,这种美好惬意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因为一次开门戛然而止。

王女士年轻的时候在工作单位就是一个大美女,性格温和,外貌出众,工作能力突出,嫁给自己喜欢的人,生活一直这样平静而美好。

直到51岁,这种美好才被打破。因为经常跳广场舞,在小区就结识很多朋友,其中就包括住在她家不远的陈某,陈某已经64岁,因为比王女士大了很多,王女士就一直把他作为一个长辈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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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说话比较幽默,谈吐风趣,所以平常交流的也比较多。陈某的身体比较健康硬朗,整个人看起来比实际年龄年轻。整个人看起来精神奕奕,但是没想到这背后隐藏着危险。

一次开门,后悔莫及

一天下午,王女士的丈夫外出,孩子也全部都出去上班,她一个人在家,这个时候,陈某过来敲门说喝茶聊聊天。王女士起身去开门,没想到却让她一生都追悔莫及。

陈某进来之后就问家里人呢,王女士随口一答,都出去了,谁知道这句话刚说完,陈某就将门反锁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超出王女士的意料,她到了这个年纪居然被陈某性侵。陈某按住她的手,威胁她不许出声,如果喊出声被人知道,丢脸的是她。

王女士的软弱担心害怕让陈某得逞。陈某事后离开时威胁警告王女士,如果这件事被说出去的话,吃亏的就是王女士。王女士因为害怕丢面子,一直隐忍着不敢将这件事情说出去。

压抑崩溃,伺机报复

王女士因为这件事,精神极度紧张,每天惶惶不可终日,郁郁寡欢,不敢跟丈夫说,也不敢让孩子察觉出来,她的精神逐渐崩溃,她也害怕出门怕出门碰到陈某,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斗争,王女士决定报复陈某,既然陈某喜欢放纵自己,那就让他再也没有放纵的资本。

一个月后,王女士找到一个机会,主动约上陈某,去陈某家之前王女士做好一切准备。趁陈某不注意时将事先研磨好的大量安眠药放入陈某的水杯下,王女士假装非常思念陈某,哄骗他喝下。

陈某喝下不久后便昏睡过去,见他完全没有意识后,王女士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的剪刀,对准陈某的命根子,剪了下去。但是王女士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偷下自己的丝袜,缠在陈某的脖子上,把陈某活活勒死,王女士回到家中洗完澡坐在沙发上。两天之后,王女士来到警察局自首,坦白了一切。

律师观点

王女士自首后,将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把自己的作案动机以及作案手法都交代得非常清楚,但是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被侵犯后的正当防卫。很显然,不仅不是正当防卫,反而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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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的结果来看,王女士在受到侵害后顾及到家人及自己的脸面,选择不报警,没有将陈某绳之以法,结果做出杀人行为,将自己从一个受害者的身份转变到杀人犯。

陈某侵害王女士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陈某已经遇害,反而王女士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正在行凶、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报复性杀人,其为了发泄心中的恨意,将陈某杀害,看似有防卫的理由,但并不符合法律要求,并不能被认为为正当防卫。

王女士主动配合警方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的后果本应是可避免的,只因王女士一时容忍,日后内心受激犯下惨案。如果王女士的自我保护意识强烈一些,在受害但是能保护自身的情况下适当反抗,或者在受害后第一时间报警,那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保障,而不是从有一个受害者变成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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