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飞速前进,房地产市场迎来了繁荣发展,但 “违建,乱建”杂乱频生。大家都知道违建肯定违法,那违法建筑遇到征地拆迁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呢?

这里万典律师先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违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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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违建”?

“违建”这个称呼虽然叫了很多年,但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定的定义。在前几年北京、天津、成都、锦州、抚顺等地出台的《禁止违法建设规定》中,对“违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内容大同小异。综合起来讲,“违建”指违法的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而擅自建设的建筑,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筑;乡村违法建设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而擅自动工的建筑。

人民眼中到底怎么看“违建”?

对于一些人所谓的“违建”,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不能一概而论,“一刀切”地认为都是真“违建”。不可否认,有些建筑确实是行为人明知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规,为了谋求更多个人利益而擅自建设,这些建筑属于名副其实的真“违建”。但是,有些“违建”只是在形式上与真“违建”相似,却是特定历史年代的产物,不应被认定为是真“违建”。这样的建筑往往建成时间很久远,甚至在七八十年代就已建成,那时国家还没有出台完善的法规,没有当前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证直到2007年才在《城乡规划法》中正式出现。如果用现在的规定来要求过往的建房行为,对老百姓来说极不公平,也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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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建”

“违建”有真有假,所以需要对其性质进行鉴别认定,以便区分情形分别处理。为此,法律专门对“违建”的认定主体作了明确限定。

违建认定五大考量角度

1、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是否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是否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是否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是否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需要提醒的是, 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房屋没有相关证件,未必一定属于违建房屋,需要借助房屋建造时间、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原因等因素等综合考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依据该条规定可知,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资格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

都需要走哪些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需要调查、认定。且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需要调查取证,也规定了如何取证、执法人员的资格和人数要求。

因此,认定程序首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部门应当对于需要认定的建筑进行立案,组织2名以上人员持相关证件入户调查,并出具调查询问情况笔录,由房屋所有权人签字。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这里万典律师特别提醒大家

对于经过法定主体认定的真“违建”,如果能够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则责令违法建筑的建设人限期改正,比如超过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只拆除该超过部分的建筑。

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则应责令其限期全部拆除。 确实不能拆除的,则由相应行政部门没收实物或相应收入。

如果“违建”还在建设之中,则应责令建设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参照以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经过法定主体认定的假“违建”,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确权并补发权证,认定为合法建筑。如果当前确实不符合村庄规划,比如已经纳入征收拆迁范围,此时只能作拆除处理,但应给予足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