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嫖娼,没嫖到也算?”山东临沂,张某等三人在微信询问中介关于小姐400起步的价格后,到达指定的地点,又与中介电话沟通了嫖娼房间、嫖娼⼈数及卖淫⼥照⽚等事宜。在中介安排下,一人在110房间,张某两人正在前往另一房间开门时被蹲守的民警抓获。最终民警对张某等三人进行拘留五天的处罚。张某不服,认为自己立案小姐都没见到,不能算是嫖娼。于是将民警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来源临沂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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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张某确实是很倒霉了,本来是三个人一起放松,结果别人放松了,自己连小姐的面都没见到就被处以同样的罚款拘留。面对这种处罚,张某自然是不服气。不过张某的说法好像确实是有道理,他连小姐都没见到,钱也没给,怎么能算作是嫖娼呢?难道在法律上真的有隔空嫖娼的情况?

隔空自然是不能成立嫖娼的,但是法律的认定并不都是看张某的行为,而是从整个违法行为来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就来了,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嫖娼,没有真的发生关系或者是像张某那样连面都没见到,是否就不能处罚?

其实并不是如此,法律的规定更加宽泛,公安部曾经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性⾏为或发⽣性⾏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钱、财物,并且已经着⼿实施,但由于其本⼈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为依法处理。对前⼀种⾏为,应当从轻处罚。

上述规定就将嫖娼范围的时间节点提前,并不是以实际发生关系为标准,而是提前到就发生关系的意思达成一致,甚至是只要定好价格,即便现实中没有发生什么,一旦被警方抓住,就属于意志以外未能成功,也可以认定为构成违法。

本案中,张某等三人相约一起去放松,张某主动联系中介确定价格时间和地点,虽然只是说了400起步,但三人主动前往的行为就说明是认可的。客观上已着⼿实施了嫖娼⾏为,只是因为民警抓捕⽽未实施完毕,所以张某是否见到小姐并不影响认定。

张某所说的只是400起步,还没确定最终价格的解释也是行不通的。是否谈好价格,从中介以往的转账记录看,嫖娼价格由卖淫⽅定制,有基础价格,然后再根据服务项⽬的增加⽽加价,⽽张龙位就嫖资与中介谈好“400起步”后就未再议价就前往约定地点嫖娼的⾏为,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所以双⽅已就价格问题达成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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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是驳回了张某的起诉。这件事再次告诉我们,色字头上一把刀,其余的人还见到了小姐,像张某这种人都没见到就被罚款拘留的情况,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还是要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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