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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乔】发现,武汉发布了: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据悉,武汉市自2005年发布《关于印发征收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5]11号,已废止)后,

未制定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或出台新的补偿办法,

且因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原因,原有补偿标准与实际补偿价格差异较大,无法满足当前征地补偿需要

目前,武汉市各区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地上附着物主要采取协商定价、市场评估或包干价补偿

青苗主要采取协商定价或按农用地年产值补偿

综上,武汉市原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失效,各区实际补偿方式不统一,同类型补偿价格有差异,

补偿审计缺乏依据,需要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标准补偿范围为武汉市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中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

二、本标准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苗木价格、农产品价格等制定,为武汉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基准。

三、本标准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两个部分构成。地上附着物涉及17项,

包括大棚、粪坑、水井、晾晒场、仓房、看护房、沟渠、农村道路、硬化池塘等;

青苗涉及26项,包括蔬菜作物、粮食作物、油料作物、乔木林、竹林、灌木、苗圃、疏林地、未成林地、鱼类等。

四、因品种、品质、规格等导致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采取协商定价或者市场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

五、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辖区或者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六、在本标准实施之前,已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照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武汉市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该标准的补偿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48号令)的拆迁补偿范围互为补充,不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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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标准

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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