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行业内外一直都是一个悬而未决的事情。近日,《人民司法(案例)》发布了一则电动三轮车事故案例,认为不应将电动车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再次将电动三轮车属性问题推向风头浪尖,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过程中,撞上前方同方向行走的余连斌,致其受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大队认定,被告人徐瑞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涉案车辆最高车速22.6km/h,整车重量260kg,属正三轮轻便轮托车。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人徐瑞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从一审判决来看,法院以机动车事故中的交通肇事罪量刑,这是案情的关键所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涉案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瑞瑞承担全部责任有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徐瑞瑞无罪。

二审期间,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车辆类型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认为涉案电动三轮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二审法院认为,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对机动车的牌照登记、行驶道路、驾驶人申领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以及交强险等均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中所涉电动三轮车显然不符合行政法规对机动车条件的规定,故不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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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属性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涉及电三轮交通案件的判决。如认定为机动车,一旦伤人,则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不能认定为机动车,则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性质差别很大。

迅哥认为,电动三轮车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演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且细分品类极多的民生产业。对于电动车三轮车的定性与管理决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大多数的休闲三轮,根本不符合工信部目录标准,在速度、尺寸上也完全区别于正三轮,这类车如果按照机动车管理,势必将带来很大的民生问题。

此外,从管理的角度来讲,大多数地区都没有为电动车三轮车开通上牌及备案通道,但出事故却按照机动车来认定,明显就不合理。你明明平时就是依据非机动车对电三轮进行管理的,出事了怎么就认定为机动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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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哥认为,这起法院的判决案例给地方政府对电动车三轮车的管理敲响了警钟。工信部目录车型按照机动车管理,没有问题,但社会保有量巨大的休闲三轮、篷车也应该设立人性化的管理政策,而非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管好电动三轮车出行,也更能获得老百姓的认可与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