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日,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被告人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被告人钱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用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5月办理了包括浦发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在内共6张银行卡及U盾、实名认证手机卡,后成套出售给一男子(身份不明,在逃),从中获利人民币1800元。后被告人钱某上述浦发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账户在被用于信息网络诈骗期间单向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2326834.94元,其中包含诈骗资金合计人民币95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自己仅仅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且获利很小,不至于伤天害理。事实上,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犯罪等均是借助银行账户实现转账套现,一旦把银行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就成了犯罪团伙的帮凶,将严重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各地不特定的被害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

广大群众要认清“卖卡”的危害,时刻保持警惕意识,不要被眼前的蝇头小利迷惑双眼,避免涉嫌犯罪。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