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对大自然总是无条件地索取,但各类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无限制地索取终有一天会导致资源的枯竭,好在到了现代,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资源危机的存在,纷纷出台各项法律规定来让自然有一个喘息的机会。

往前十几年,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河流或者溪流中,小鱼小虾总是随处可见,人们拿着各种工具捕捞也是很常见的现象,要么卖掉贴补家用,要么拿回去给一家人打打牙祭,但到了近几年,就算是乡下也很少能见到这些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之所以会这样,一是因为人类无限制的捕捞,二是因为人类对环境的破坏,让这些生物生存的环境不断缩小,二者综合之下,就有了这样的结果。如今禁渔、禁捕等法律法规出台,自然有了渐渐恢复的迹象。

吴某是安徽枞阳长江支流附近的村民,当时60岁,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喜欢下河摸鱼捉虾,用地笼捕鱼捕虾的事他也经常见到。最近他也突发奇想,弄了个地笼丢进河里,希望能弄点小鱼小虾打打牙祭。

可就在他一次下地笼时却被当地的水域管理人员抓了个现行,虽然这时吴某的地笼里什么都没有,但他还是被送到了附近的派出所,经过盘问,吴某承认自己之前捕到过二两左右的河虾,早已经给家里人做来吃掉了。

因此,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还要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这下吴某急了,他知道,要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无论是大是小,都会留下案底,这对他们一家人的生活都会造成影响,他不解地说:“我就抓了二两河虾而已,至于吗?”

其实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且要情节严重。早在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就公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对保护对象、捕捞的时间、水域、工具、方法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而吴某在捕捞时正值禁渔期,而且他所在的水域也正是被禁渔期限制的水域之一,所以他的行为的确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随后有关部门又对吴某所使用的工具进行的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吴某所使用的地笼网,网眼大小远远小于相关规定中的大小,而且他曾多次进行捕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虽然吴某只捕到河虾二两,但这也已经构成非法捕捞的严重情节,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因为吴某被带到公安局后主动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所以能够从轻处理。最后,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吴某一个月拘役,缓期两个月执行。吴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因为二两河虾去坐牢。

其实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很多地方都曾有人在禁渔期内捕捞而被判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一罪名是一种主观故意性犯罪,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在主观意识的作用下,以故意的形式产生捕捞行为,那么就构成本罪,无论是否捕到或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既然是主观故意型,那么过失行为是不构成本罪的。那么要是想捕捞,应当要怎样才不会有犯罪的风险?

第一要注意时间,也就是要在禁渔期之外,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比如说,本案中吴某所在的安徽枞阳长江支流的禁渔期就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是要注意捕捞的地点是否为禁捕水域,长江流域的一些重点水产保护区一般都会定期划入禁捕水域,一般为五到十年,在这段时间里,这些水域是禁止任何捕捞行为的,而且在这些水域附近遍布电子眼,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顶风作案。

三是要使用合规的工具与方法,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使用的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都有所规定,如果使用小于这些规定网目尺寸的渔具或是使用一些如电瓶、毒药等工具的,都会涉嫌犯罪。

而方法则主要体现在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因为这些方法对于水域的危害是无法挽回的,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但就算是根据规定进行捕捞,那也要适可而止,不能滥捕、乱捕,资源总是有限的,无限制地索取势必有违天理。

如今全国很多乡镇都立满了禁止非法捕捞的警示牌,钓鱼、下河摸鱼已经成了过去式,总的来说,造成这一切的罪魁祸首还是我们人类自身,如果不是人类毫无节制地索取,或许我们还能生活在绿水青山当中,那些属于童年的快乐也不会渐渐离人们远去。

感谢阅读!点个关注再走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