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吸烟无人管”天津的王大爷将卫计委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职责

(案件来源天津市某法院)

2016年12月14日,天津的王大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天津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请求禁止违法侵权人孙明(化名)在楼道吸烟行为,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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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6日,卫计委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王大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居民楼楼道未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畴内。

王大爷认为,卫计委这是拒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一怒之下将卫计委告上法庭。

主张判定卫计委行政不作为行为成立;判定其立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以完成其工作职能。

王大爷称自己住房卧室、厨房朝向南,而单元门朝北,单元门正对着楼道,自己的住房受楼道的空气流动影响比其他邻居大。

并且楼道是一个封闭空间,也是邻居们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间,楼道确实存在吸烟并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况。

而卫计委故意把居民楼这个封闭的、公共的空间认定为私人领域。以法无授权为借口不履行职责。

致使无良居民长期在楼道楼梯上闲坐吸烟,同时随意吐痰、扔烟头,破坏环境,影响原告及其他居民正常生活,污染了空气。根据天津市相关控制吸烟的规定和普遍常识。

王大爷也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报道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1、《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及小区楼道成禁烟“盲区”、“带顶儿”、“露天人密”处都不能抽烟的报道。

证明北京的禁烟条例,不但像居民楼道这样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就连露天排队都不许吸烟。

而且强调了在非禁止吸烟区域,也要“合理避让不吸烟者”。这些规定既严格,也符合公序良俗,天津市应当向北京市看齐。

2、《住宅建筑规范摘录》。证明住宅应满足通风要求。而邻居孙明在楼道吸烟等不良行为造成空气污染,已影响到自己开窗通风。

在住宅楼内,存在套内空间和公共部分两个构成住宅楼整体的组成部分,楼道应属于公共部分,是禁烟的公共场所,属于被告应该执法的公共范围。

3、《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证明居民楼中有私人和公共的领域,楼道楼梯属于公共场所,为自己要求卫计委依法处理吸烟行为提供了依据。

4、《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证明居民楼中有私人和公共的领域,楼道楼梯属于公共场所,亦为自己要求卫计委依法处理吸烟行为提供了依据。

卫计委并不认可王大爷的说法,称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王大爷的投诉及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关于对孙明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违法侵权行为予以禁止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请求”控告信。

卫计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居民楼楼道不属于以上两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范畴,当即回复原告不能依据上述两条例进行行政执法。

鉴于王大爷于2017年1月23日再次投诉并发来催复函,考虑到在居民楼楼道吸烟的行为应以社会道德标准来规范,根据公开透明的执法原则,卫计委组织多部门工作人员于2017年1月26日召开现场讨论会,分析以调解、规劝的方式来解决原告的投诉的问题,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并于当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书面回复了王大爷。

因此作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而王大爷的投诉的行为不是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委依法不能立案作出处罚,因此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对禁止吸烟的场所进行了概括式列举,主要包括学校及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餐饮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服务场所等,其特点均带有公共性,普遍适用于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者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

而王大爷居住的的居民楼楼道,明显具有私人属性,主要是针对楼内居民使用的空间,未包括在上述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内。

王大爷认为楼道、楼梯是为多位邻居共同享有并为不特定的人来往使用,所以属于公共场所,应当适用《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意见,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最终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